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您目前的位置: 中心首页>新闻中心>行业新闻
行业新闻
中蒙建材领域标准技术交流会在京召开
发布时间:2018-08-16 作者:admin

      8月8日,由中国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蒙古国标准计量局主办的中蒙建材领域标准技术交流会在北京召开。会议由国检集团、蒙欣巴音嘎拉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标准化院共同承办。本次会议以共同研究组织双边比对、开展标准技术交流等方式,围绕中蒙建材领域标准能力提升和互认,促进两国双边关系健康发展为议题展开了深入的探讨和交流。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殷明汉和蒙古国标准计量局局长钢图木尔分别代表中蒙双方签署了中蒙建材领域标准合作协议。国标委工业一部副主任孙旭亮,中国建材集团总工程师、中国建材总院院长、国检集团董事长姚燕,内蒙古自治区标准化院副院长朱晓春,中联水泥代表等出席会议并致辞。来自中蒙两国建材领域标准化技术专家代表40余人参加了本次会议。

殷明汉表示,为落实《<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与蒙古国国家标准化机构合作协议>行动计划(2018-2020年)》,今年5月,中方专门派出代表团赴蒙古国首都乌兰巴托开展中蒙建材领域标准技术交流。此次在北京进一步推动落实中蒙合作协议行动计划,具有重要意义。他指出,未来双方将探索中蒙建材标准的合作方式,通过技术专家工作组、标准化工作定期交流机制、不定期联合召开建材领域标准化研讨会及论坛等方式,开展政策、标准、技术、项目和信息等方面的交流。

钢图木尔表示,中国于2013年提出“一带一路”的倡议发展规划、强调“草原丝绸之路”的继发性发展倡议以来,蒙古国也于2014年提出了与之相关的政策——“草原之路”。如何将“一带一路”与“草原之路”进行对接和协调成为中蒙两国面临的重要议题。他认为,在推进建材标准化互认方面,中蒙两国拥有坚实的合作基础和广阔的合作前景。

姚燕介绍了中国建材集团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建材产业的发展提供优质技术服务的情况。中国建材总院是中国建材产品和测试方法标准的发源地和服务平台,目前已经承担起草了千余项中国国家和行业标准,为建材产品的生产和应用提供了有力保障。近年来,中国建材总院还与包括内蒙古在内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密切开展标准信息沟通与交流。国检集团下属的国家水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已经开展了35年的全国水泥检测大对比工作。她表示,中国建材集团愿与蒙方一起互相学习,取长补短,加强两国建材领域标准化人才沟通和交流,建立长效沟通合作机制,促进两国建材领域标准化工作共同进步。

朱晓春全面总结了2016年以来,内蒙古自治区标准化院与蒙古国合作的重大成果。他表示,将一如既往,继续发挥中蒙标准化的桥梁纽带作用,以更加饱满的热情,全面服务中蒙两国标准互认互通和标准化合作。

中联水泥代表介绍了公司的运营状况和标准制修订工作,其在蒙古国的子公司蒙欣巴音嘎拉有限责任公司拥有中国建材在海外首条投资建设的水泥生产线,水泥总产量达到了每年100万吨。他对蒙古国相关单位的大力支持表示了感谢。

8日下午,中蒙两国建材领域标准技术专家进行了技术交流。在交流环节中,双方代表围绕标准交流、标准对比展开了积极地讨论,中蒙双方一致同意在建材等领域采取积极措施,将继续深入交流标准化工作的经验和信息,定期开展技术交流活动,共荣共享。会上,国家标准委和蒙古国标准计量局还签署了“专家工作组合作计划”,双方共同成立了“中蒙建材标准专家工作组”,确定了未来的工作方向,规划了GB/T 13693-2017《道路硅酸盐水泥》等7项水泥标准的转化工作,并计划定期开展标准研讨活动和标准实验比对工作,逐步扩大标准的研究范围。

9日上午,蒙古标准化专家团到访国检集团。中国建材总院党委副书记、国检集团总经理马振珠热情接待了蒙古标准化专家一行。

马振珠介绍了国检集团的业务基本情况,对中蒙双方达成的建材领域标准合作协议表示祝贺。

蒙古国标准化计量局标准化与认证评估政策处处长武尼尔女士对国检集团的热情接待表示感谢,表示中蒙双方达成的建材领域标准合作协议标志着两国的标准化合作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希望以后能够更进一步的交流与合作。

蒙古标准化专家一行还参观了国检大楼、国家水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绿色建材国家重点实验室。中国建材总院国际合作部部长李娟、国家水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副主任张庆华、科技发展部部长邱岩等参加会议。

本次中蒙建材领域标准技术交流会的成功举办将加强中蒙两国建材领域技术标准体系的对接,发挥标准互联互通作用,促进中蒙两国建材领域投资合作规模的扩大与质量的提升,助推中国制造、中国品牌、中国标准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经济建设发挥积极作用。本次中蒙建材领域标准技术交流会的成功举办将加强中蒙两国建材领域技术标准体系的对接,发挥标准互联互通作用,促进中蒙两国建材领域投资合作规模的扩大与质量的提升,助推中国制造、中国品牌、中国标准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经济建设发挥积极作用。